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8205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原规划局大楼-732。
法定代表人:李向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1号楼301-6。
法定代表人:郑柏林。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称被告无法送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