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2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程玉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峰
审 判 员  王颖萍
审 判 员  段智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辰
书 记 员  时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