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1236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清文,男,汉族,1960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园北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744081421J。
法定代表人:程玉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保国,男,汉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与被告***、***、路保国、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96元,减半收取5298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金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