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园北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74408142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身份证号码41232419********。
关于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豫1421民初4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94070.00元或划拨、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