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会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21民初1499号 原告:***,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权县众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园北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744081421J。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