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敖汉旗大黑山林场

某某、某某、某某与敖汉旗林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赤民三终字第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大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住所地敖汉旗人大政协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邵学贵,主任。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峰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敖汉旗林业局,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局长。委托代理人**,市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有敖汉旗大黑山林场,住所地敖汉旗贝子府镇西荒村。法定代表人***,场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敖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及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焯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