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4执保3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间市峰胜钻采配件经销处,住所地河间市诗经村镇君子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4MA097LNC5H。
经营者:薛二峰,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海南吉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民声西路8号昌炜玉园昌顺楼8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2754392215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民声西路8号昌炜玉园昌顺楼805房。
申请人河间市峰胜钻采配件经销处与被申请人海南吉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冀0984民初14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吉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间市峰胜钻采配件经销处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间市峰胜钻采配件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海南吉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