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023民初237号
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原告50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妮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登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