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阎志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华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乔河乡火石灰沟门村李沟门组。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生产协调负责人。
被告阎某某,男,汉族,华池县乔河乡打扮村***小组人,农民。
被告阎某某,男,汉族,华池县乔河乡打扮村***小组人,农民。
被告阎某某,男,汉族,华池县乔河乡打扮村***小组人,农民。
被告阎某某,男,汉族,华池县乔河乡打扮村***小组人,农民。
本院在受理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阎某某、阎某某、阎某某、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折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