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有、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3民初384号
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华池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外协员,住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华池县。
被告:***,女,汉族,住华池县。
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