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等七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3民初359号
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住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华池县。
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等七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