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诉方进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华民初字第387号
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生产协调负责人。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华池县山庄乡大庄行政村老爷岭自然村人,农民。
被告***,女,汉族,华池县山庄乡大庄行政村老爷岭自然村人,农民。
本院在受理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华池县乔山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折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