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3民初632号
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吴起县。
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226.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世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