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23民初397号
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法定代表人:景卫军,男,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华池县。
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