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023民初269号
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卫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