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华民初字第680号
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公司负责人。
公司住所地:华池县柔庙路*号。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华池县五蛟乡马河行政村***小组,农民。
被告***,男,华池县乔河乡打扮村***村农民。
本院在受理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折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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