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乔岁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31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华民初字第659号
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卫军,该公司负责人。
住址华池县柔庙路2号。
被告***,男,汉族,农民。
被告***,男,汉族,农民。
被告***,男,汉族,农民。
被告***,男,汉族,农民。
被告***,男,汉族,农民。
被告***,男,汉族,农民。
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退付50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