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023民初742号
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县城柔庙路2号。
法定代表人:景卫军,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协调员。
被告***,男,汉族,住华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华池县永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