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白山市瑞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民初309号
原告:白山市瑞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69956496F。
法定代表人:陈桂霞,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奇,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春城大街43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000412755717M。
法定代表人:石永桂,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玉,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慈国,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江源区。
原告白山市瑞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第三人刘慈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白山市瑞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白山市瑞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山市瑞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计1233元,由白山市瑞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卜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