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民终1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开远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1965年9月16日生,彝族,农民,住开远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防,云南法珐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祥云路**溪谷小区6栋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开远市。
上诉人***、**和与上诉人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3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3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元;上诉人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何红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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