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02民初1354号之一
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开远市**溪谷小区F2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7日生,彝族,住开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退还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沈光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