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02民初1355号之一
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落云路**溪谷小区F2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付呢手,男,1957年4月28日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开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呢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退还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