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5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蒙自太耀泰瑞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蒙自市草坝镇碧色寨村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蒙自太耀泰瑞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21330097.3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88730元。本院根据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蒙自太耀泰瑞矿业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整体资产,于2015年2月25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民执字第108—114号执行裁定查封,该院尚未执结。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执行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邹为民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