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02民初1349号之一
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远市**溪谷小区F2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6日生,彝族。住开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退还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白思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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