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开远市大庄回族乡人民政府、开远市大庄回族乡桃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02民初1756号
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开远市落云路黎明溪谷小区F2栋。
法定代表人:张光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梅,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被告:开远市大庄回族乡人民政府。
地址:开远市大庄乡。
法定代表人:马立伟,职务:乡长。
被告:开远市大庄回族乡桃树村民委员会。
地址:开远市大庄乡。
法定代表人:李双生,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开远市大庄回族乡人民政府、开远市大庄回族乡桃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远市大庄回族乡人民政府、开远市大庄回族乡桃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开远市大庄回族乡人民政府、开远市大庄回族乡桃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远市大庄回族乡人民政府、开远市大庄回族乡桃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86.00元,减半收取6,743.00元,由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尹光辉
人民陪审员  王锁云
人民陪审员  史 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