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03民初3018号
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黎明溪谷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光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蒙自市雨过铺街道新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蒙自市雨过铺街道新光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李小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蒙自市雨过铺街道新光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5元,由原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文勃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陆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