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02民初499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原告:***,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防,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祥云路黎明溪谷小区F2栋。
法定代表人:张光德,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陈登贵,男,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登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为蒙自市老寨苗族乡老营盘整村精准脱贫行动计划项目工程。该工程的发包方为蒙自市老寨苗族乡人民政府,承包方为被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该合同书双方于2015年10月19日在蒙自市老寨苗族乡人民政府签订。2015年11月30日被告开远德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又将此工程分包给第三人陈登贵,并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2016年2月26日第三人陈登贵又将此工程转让给原告***,并签订了转让协议。现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因原告***、***认为被告尚有89,428.55元的工程款未支付,遂起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被告支付其工程款89,428.5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以及该工程的转包、分包等事宜发生纠纷,不管其是否拖欠工程款多少,还是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工程(不动产)所在地为蒙自市老寨苗族乡老营盘村,应由蒙自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蒙自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建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文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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