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与被告廊坊中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撤回对被告廊坊中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保全费430元,共计840元,由原告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