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中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廊坊中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8民初2671号之二******
原告海**,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中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鸿润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15858625T。******
法定代表人:毕玉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与被告廊坊中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撤回对被告廊坊中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保全费430元,共计840元,由原告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