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中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廊坊中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28民初1225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廊坊中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鸿润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15858625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廊坊中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顾崴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