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741号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204U813D,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7号科创城2号楼2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蒙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570622135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大街褀泰新居1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蒙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蒙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江 冉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