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民初6163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蒙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蒙力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案件唯一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