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渝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青海恒渝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4民初3202号
原告: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恒渝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银行总经理。
原告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恒渝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方已庭外协商一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44元,已减半收取20172元,由原告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