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山东省冠县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5民初3351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明众,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冠县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长会,男,汉族,成年,住冠县。
申请人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冠县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长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资信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成立,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冠县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长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