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5民初4403号
原告: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烟庄乡刘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梁明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浩,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川,山东兴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剑,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斌,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6元,减半收取3513元,由原告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建华
审 判 员  刘占全
人民陪审员  贾永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