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25执1549号
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冠县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张海英、王金戈、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25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38136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50元、司法鉴定费9000元、保全费2670元。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执前调案件,于2020年5月9日立(2020)鲁1525执保431号执前保全案件,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省冠县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张海英、王金戈、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东省冠县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张海英、王金戈、王某未按执行通知要求自动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2020)鲁1525执1549号案件,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2020年12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金戈零星财产账户,由于账户余额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经查询人民法院一体化平台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
3、本院向聊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5、本院向冠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投资入股信息。
6、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院内的北车间、三个西车间中的北边两个车间、办公楼一层7间房屋、西屋5间、门岗1间及其他附属设施品由于不是首次查封,本院在本案中暂无法处置。
7、经向被执行人张海英、王金戈、王某村中相关人员,及向被执行人山东省冠县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相关人员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且不同意悬赏执行。
9、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冠县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企业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破产。
10、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省冠县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张海英、王金戈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张海英、王金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公开发布。
11、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海英作出拘留决定书,未能实际控制住张海英,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38136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50元、司法鉴定费9000、保全费2670元,经本案执行,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山东省冠县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张海英、王金戈、王某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县四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省冠县顺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张海英、王金戈、王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张洪臻
审判员 赵天鹏
书记员 田伟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