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陕西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神木市君信达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民终45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西港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雅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飞,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陕西浩天建设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雁雄,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神木市君信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麻家塔村西沙守业建材市场****iv>
法定代表人:贺军耀,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神木市君信达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930元,退回上诉人陕西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惠东东
审 判 员 白成钰
审 判 员 杨文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旭
书 记 员 李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