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71号之一
申请人: **,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迟波,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璐,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雅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陕西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33785.22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西安东关支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6876.99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171号保全案件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