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81民初5092号
原告:神木市金睿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店塔镇崇勋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雅红。
原告神木市金睿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金睿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神木市金睿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