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巨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吉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巨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496号
申请人:***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博新路3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CCBA29K。
法定代表人:范永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35号高新新天地2号楼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4857G。
法定代表人:韩旭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远中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劳动路丰圣华銘筑2号楼2单元90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YCLN8L。
法定代表人:刘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万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创智谷B1座5楼50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TKCPQ2M。
法定代表人:孙语,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祥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和尚桥镇盛合丽晶酒店西座凯迪商务酒店1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9FN8D74T。
法定代表人:刘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远中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万怡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祥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远中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万怡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祥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远中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万怡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祥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申请人***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