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执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本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中御奥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中固浩业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御奥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固浩业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2)陕042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御奥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固浩业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件款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940元。保全费30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1、本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3、本院通过传统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3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同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5、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422执6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亮
审判员 曹 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