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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1459号 原告:***,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石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石泉县。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交通大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