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2766号
原告: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第三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楼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3元,本院减半收取911.5元,由原告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强
审判员 高 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仙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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