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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2766号 原告: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第三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楼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3元,本院减半收取911.5元,由原告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强 审判员 高 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仙 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