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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顺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民初1861号之二 原告:陕西恒顺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陕西恒顺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祥伟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顺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20元减半收取11060元,由原告陕西恒顺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负担。 审 判 长  王 蕾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