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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8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彤,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725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0元(开户行:,账号:XXXXXXX********)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因个人原因,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0元(开户行:,账号: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202201138379960159161013171235224039161000007453485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