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8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彤,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725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0元(开户行:,账号:XXXXXXX********)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因个人原因,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辰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00000元(开户行:,账号: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202201138379960159161013171235224039161000007453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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