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紫津惠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执258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紫津惠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
法定代表人:李丽邦,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紫津惠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12民初8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辽宁紫津惠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紫津惠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辽宁紫津惠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112执25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臣
执行员 刘海波
执行员 王晓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