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5执28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1年12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宝山镇仲林村九组320
被执行人: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9-58号
申请执行人***与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05民初337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16679.00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于2019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牛煜执行员张俊博执行员单敬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