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5民初238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瑞龙,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9-5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为107.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107.5元。
审判员  年芳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