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302执恢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
被执行人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9-58号。
法定代表人高峰,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朝劳人裁字(2016)7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8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沈阳金琦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江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