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石河子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市鑫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137号

原告:***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蓝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市鑫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市鑫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花 蔺

人民陪审员  薛景元

人民陪审员  尹 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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