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137号
原告:***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蓝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市鑫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市鑫首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花 蔺
人民陪审员 薛景元
人民陪审员 尹 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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