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8执恢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北一路**金融财税服务中心**楼**。
被执行人:蓝军,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石河***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石河***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五小区乌伊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蓝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友谊路**)iv>
法定代表人:蓝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天山南路**丽润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成玉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丽,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成玉军,男,1971年3月7日出生,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兰国峰,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五家渠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石河***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兰国峰、郭丽、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成玉军、蓝军、新疆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兵08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赵 政
审判员 陶世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博文